房屋拆迁获300多万补偿,“房主”的堂侄全领走,妻儿不愿意了

导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玉春)佛心桥38-1号位于南京市梅园新村街道,一年多前当地拆迁整治,这个门牌号及其原有建筑被拆除,随之而来的便是这...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玉春)佛心桥38-1号位于南京市梅园新村街道,一年多前当地拆迁整治,这个门牌号及其原有建筑被拆除,随之而来的便是这处房产拆迁补偿的矛盾。

住在此处多年的梁某荣获得拆迁补偿300多万元,而在其领取补偿后,梁某荣堂叔的遗孀张女士和儿子站了出来,声称原房屋是街道当初安置给梁某荣堂叔梁某华的,后来也是梁某华扩建,梁某荣无权领取、独占拆迁补偿款。此事一度闹上了法院,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这到底怎么回事?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后宰门街道办事处与梁某华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

原住户堂侄获得高额补偿款

这件事涉及到三方,梁某华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梁,梁某华再婚的对象张女士,梁某华的堂侄梁某荣。

梁某华生前是低保户,2002年12月18日,其与当时的后宰门街道签订一份“房屋安置协议”,内容是“梁某华原租用街道佛心桥19号北侧平房,于2002年6月被拆除。考虑到其实际生活居住困难,经街道和梁某华共同协商同意,街道提供佛心桥25号东侧靠80路车站房屋两间共计50平方米,由梁某华永久居住,梁某华只拥有居住使用权,不准对外出租,不准改变房屋整体结构。今后遇拆迁等,梁某华必须搬出。”

据了解,梁某华搬入后,该处确定门牌号为佛心桥38-1号。

△梁某华去世后,家庭会议商定了房屋后续受益如何分配等问题

2015年3月底,梁某华因病去世。随后,其亲属召开家庭会议,会上还有一份“求助申请”,其妻张女士要求和梁某荣一家同住,见证人是梁某华的大哥和大姐。

张女士与梁某荣在佛心桥38-1号居住了3年后,返回了老家镇江。这里就只剩梁某荣一家居住。

2019年起,当地街道拆迁办和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后宰门香林寺片区启动环境整治,38-1号在拆迁范围。最终梁某荣领取了拆迁补偿款361万余元。小梁和张女士分文未得,他们不愿意了。

房主堂侄:我一直住在这里

佛心桥38-1号是什么房屋?梁某华的妹妹梁某兰向记者出示了拆除前的一张照片,这处房屋一侧靠近公厕,一侧靠近小区,部分二楼加盖房屋为活动板房。

△佛心桥38-1号拆迁前的局部照片

按照梁某兰、小梁生母杨某等人的说法,梁某华是低保户,当初街道提供给梁某华的这处50平方米房屋,本是废旧库房,没有产权证。梁某华入住后,于2003年在大房间楼上扩建一间。2008年,梁某华与张女士再婚,为此又在小房间楼顶扩建一间,并在院落内加建一间平房。总计加盖面积78.5平方米。

△张某和梁某华的结婚证

张女士说,梁某荣之所以能在2015年后入住,是因为家庭成员考虑其在外租房较困难。按照当初家庭会议的决定,梁某华去世后房屋出租部分收益是由她和小梁各占50%,房屋由她负责打理。

△邻居证明,佛心桥38-1号当初是梁某华自己加盖的

梁某荣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梁某华是他的堂叔。小梁母亲在1996年与堂叔离婚,小梁和父亲之间没什么感情。他说,堂叔以前住在他的老家六合,他自小丧父,堂叔一直很照顾他。这么多年,小孩上学和自己的工作,都是堂叔和其他亲戚帮忙。他原本在深圳打工,是堂叔让他回南京的。回来后就和堂叔住一起。堂叔生病,他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照顾。佛心桥38-1号也是他出钱建盖。“如果我跟这房子没关系,我能住在这里这么多年,而其他人从不过问吗?”

梁某荣表示,此事是经过多部门调查认定的。

玄武法院:遗产应是个人合法财产

2021年8月27日,小梁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到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由梁某荣占有的拆迁款,将其中200万元判令归属小梁和张女士。

2021年12月,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玄武法院曾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询问过。工作人员答复,原告诉请的佛心桥38-1拆迁分成两部分,梁某荣的部分因已认定产权,所以领取了拆迁款。梅园新村街道工作人员答复,案涉房产是街道安排给梁某华居住,产权归街道。小梁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其父所盖。旁边加盖部分因为是梁某荣实际占有使用,因此梁某荣将房屋交给拆迁办领取了拆迁款。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梁某华并不享有案涉佛心桥38-1号房产的所有权,其继承人无权对该房产相关拆迁利益进行处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梁某华弟弟梁某兰表示:“这不合理,50平方米以外的也没有合法手续,怎么被拆迁部门认定产权?而且梁某荣所住的房子是梁某华生前盖的啊!”

律师:实际占有使用不该成为认定“产权”的依据

2022年1月底,小梁和张女士又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梁某荣户口所在的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按照梁某荣与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金额为226万余元,另外各项补助奖励费用135万余元。

此次诉讼的代理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魏东表示,对于梅园新村街道、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的答复无法认同。“占用实际是基于借住。梁某荣虽然在梁某华生病期间给予了接送等生活上的照顾,但不能取代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除非梁某华有专门的遗嘱继承或赠与行为。”

今年8月8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书称:“确认房屋的权益人,有登记的应以登记为主;无登记的,通常以占有等外观表现作为判定依据。有关行政部门......这一认定忽略了占有来源和2015年前的占有状况。佛心桥38-1号的原房屋部分,是以梁某华名义取得占有使用权,而扩建部分也是以其名义对外完成建造、借款等相关事宜,即使梁某荣当时有过出资或借款等经济往来,也只是内部关系人……囿于既有的生效判决所形成的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本院不适宜管辖审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小梁和张女士上诉,日前,南京市中院维持原判。

原告已决定起诉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

在梁某荣与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上,记者看到后面所附“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未登记建筑物认定意见表”中载明:佛心桥38-1号所有人姓名梁某荣,未登记面积104.09平方米,建设年份1997年。

△梁某荣与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基本情况中写道:该未登记房屋所有人梁某荣,房屋于1997年建造,梁某荣带着叔叔梁某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015年叔叔梁某华去世后,梁某荣一家三口一直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内至今……对上述104.09平方米未登记房屋中的78.05平方米予以认定,参照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佛心桥38-1号现状,拆除后仅剩下一些残墙 孙玉春 摄

张女士、小梁等人提出,这104.09平方米的房屋是梁某荣向拆迁办虚构的。房屋只有一处,就是当初街道安置给梁某华的50平方米以及后期加盖的部分。而且在此前玄武法院、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讨论点都集中在佛心桥38-1号这唯一一处房子上。

“如果这处104.09平方米的房子就是佛心桥38-1号,那么如何解释梁某华在2002年与街道签订安置协议?梁某荣户口不在玄武区,他如何能在市区自建房屋?”

日前,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梅园新村街道拆迁办当时的经办人和街道办,均表示不接受采访。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称,此事由法院进行判决。

据了解,原告已决定起诉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文中图片除标注外,均为小梁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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