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为43名未成年人文身,老板被判在国家级媒体道歉 律师:起警醒、杜绝作用

导读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实习生|吴冠衡责编|任志江 编辑|郭庄4年间,陕西靖边县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实习生|吴冠衡

责编|任志江 编辑|郭庄

4年间,陕西靖边县某文身店经营者庞某某先后向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当地检方经调查后就此向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文身会对青少年带来一生的影响”;也有网友认为,仅判决道歉过轻,应争取赔偿;还有小部分观点认为,青少年有选择文身的自由。

对此,有律师认为,涉案事件发生时,我国法律条款中暂未出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判决庞某某道歉适当,“可以起到警醒、杜绝的作用”。

同时,有律师认为,如果是怂恿10岁以下儿童文身或因文身给未成年人造成感染等身体损害等情况,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判决书截图 据上游新闻

为43名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店经营者被判公开道歉

据华商报报道,靖边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

4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庞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系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专案组与庞某某、13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谈话询问,并向有关部门调取庞某某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洗,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6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整治检查情况。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案外律师:

检察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适当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决适当,“文身会对青少年带来一生的影响”;也有网友认为,仅判决道歉过轻,应争取赔偿;还有小部分观点认为,青少年有选择文身的自由。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判决是适当的。

赵良善解释,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从国家层面全面管控未成年文身,“涉案事件发生时,我国法律条款中暂未出现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

赵良善称,一方面这是一起公益案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经营者和未成年人、家长引起重视,公开道歉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其次,对于侵权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对于道歉的方式可以选择公开和不公开;最后,涉案涉及面较为广泛,公开道歉可以起到警醒、杜绝的作用。

赵良善认为,检方提起公益诉讼主要原因在于,文身本身会对未成人之健康权造成侵害,未成年人不具备判断力和自我识别能力,容易基于冲动、攀比、虚荣等心理而进行文身,对其行为难以负责。

他称,文身属于合同纠纷,未成年人进行的合同行为如不被追认可能会归于无效,而涉案文身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旦进行就很难恢复原样,即使能恢复也会在对未成人健康造成伤害。因此,检察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具有难以清除、复原和不可逆性,清洗过程漫长、痛苦,且费用高昂,文身未成年人在就学和就业时受到限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就业、社交。

那么监护人是否可向文身店索赔呢?万淼焱称,因《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尚还未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除非10周岁以下儿童在文身服务提供者怂恿下文身,或者因文身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感染等身体伤害,否则目前尚还找不到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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