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致7死2伤,嫌犯跳河自杀,陕西商洛通报一起悲剧

导读文/江湖独白专栏“邻里纠纷致七死两伤,公布原因至关重要”无法理解,到底为什么让男子对邻居痛下杀手,在陕西商洛发生一起故意杀人事件,...

文/江湖独白专栏

“邻里纠纷致七死两伤,公布原因至关重要”

无法理解,到底为什么让男子对邻居痛下杀手,在陕西商洛发生一起故意杀人事件,在通报中指出,犯罪嫌疑人“56岁王某良因为邻里纠纷行凶,导致7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惨痛后果。

一直以来,“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耳熟能详,可是因为邻居之间的距离较近,偶尔会因为一些矛盾发生争执,可是很少出现如此恶性的案件。

案发地点为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夜村社区,王某为社区内一组人,按照常理来说,王某在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外地人,不应当会与邻居发生激烈矛盾?

由于案情突然,办案人员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理,发现两名伤者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而王某在犯罪之后已经逃之夭夭。

可是犯下如此大的罪行,面对警方的全力抓捕,王某根本无法逃脱,眼见无法挽回悲剧,王某选择跳河自尽,当地警方也已经将他的尸体打捞上来。

网友不禁有疑问,“到底是什么样的仇怨才导致王某痛下杀手?”

有人认为是“长期受到压榨后,选择残忍的方式报复”这个结论显然不被理性的网友所接纳,在后续的报道之中,当地村民在谈到王某时,表明“平时并没有和村民交流并没有异常,王某是已婚有孩子的。”

这位村民还解释,王某伤害的九名受害者多为五六十岁,他们并不是一家人,在案发之后,有警方联系到他,解释其中有一名受害者是他的家属。

村民在交流中指出:“王某良在犯罪之前与其中一名受害者发生过争执,警方曾经到场解决”。

从村民的讲述之中,可以看出王某良针对的对象为同龄人,因为与其中一人发生争执,警方到场后并没有解决,在情绪失控之下持刀进入案发现场,对8名受害者进行攻击。

在案情通报之后,由于作案原因正在调查,不少网友对王某良的行为进行共情,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行为,这是对恶意伤害他人性命的一种合理化,是支持暴力解决问题的念头。

换句话说,王某良跳河自杀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农村的简易法庭)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特别是危害他人性命的,比一般罪行要严惩,这是社会稳定的要素,也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基石。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在情绪失控时,下意识地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极有可能就会危害无辜的人,这是有良知的人无法接受的后果。

对于此事的关注,更多的应该是引发悲剧的原因,而不是与犯罪嫌疑人共情,试图找出受害者的缺陷。

在很多个评论之中,网友提到了“别逼迫老实人”、“邻居纠纷不可能如此”、“长时间的欺负”,这些没由头的说法会影响一种不良的风气。

王某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证明他的行为已经触及到法律,即便是选择轻生,也无法改变这个结论。

对于王某轻生后,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后续的通报之中,也应该就悲剧的原因说清楚。

“只有将原因说清楚,才能从根本上引起大众的注意!”这一句话是笔者在看到评论后,认为理性的一句评论,他讲出了此类案件解决舆论纠纷的问题所在。

(村镇的普法现场)

除此之外,受害者家属还能向王某的家属索要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不承担,并不代表免于民事赔偿。

王某因为邻里纠纷持刀对9名同龄人进行攻击,犯下7死2伤的罪行,可以就王某的遗产范围内进行索赔,对于王某家属是一种经济上的负担。

不存在人死债消的情况,王某被认定为悲剧的凶手,在轻生之后,王某的家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向9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注意一点是,超出遗产部分不用承担。

我们可以发现邻里纠纷并不是罕见的情况,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加强对相关群体的普法,尽可能地减少欺凌他人的情况发生,防微杜渐的做法是有效减少此类悲剧发生的。

家庭是大部分人的避风港,在家庭受到侵扰时,应当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互联网时代有更多的方法将自身的遭遇讲述出来,不必选择同归于尽的做法。

大家早就清楚明白一点,“伤害他人的同时,也是在为自身寻找麻烦,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那就悔之晚矣了!”

祝愿逝者安息,尽快查明原因,还他们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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